早上开机时无意瞄了一眼Outlook里面的词库报告,发现最近的“搜索热词”里有一堆和“莱芜精神病医院”有关的。于是来了兴趣。然后一搜索,故事相当触目惊心:不黄却很暴力的视频片段上,山东省莱芜市精神病医院的医生护士们在监控镜头下对一个老年精神分裂患者上演全武行,拳打脚踢加拖布……12月5日,发病;12月7日,送进医院;12月15号,死亡……事情显然已经闹到足够大,大到能够从搜索日志和输入法日志中脱颖而出。但是好像大多数发生在我国的人间奇迹一样,这种被暴露到聚光灯下的个案显然只是冰山一角。
数个月来,精神病这个词频频出现。从杨佳的母亲被警察绑架送进精神病院软禁从而阻止其出庭作证,到上访者被地方政府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强行“鉴定”,在签下“我有精神病,不能再继续上访”保证书后才得以回家。还有所谓上网成瘾被列入精神病范畴,以及打人的东北小流氓去精神病院开精神鉴定证明以此逃避牢狱之灾的——方方面面都能各取所需:鹰犬们用它隐瞒真相掩盖证据,暴政者用它清除异己打击报复,炮制“真相”的新闻检察官们终于可将越来越无法控制的“网络暴民”们定义为有病,而衙内们更可靠它在法律有意的模棱两可之间游刃有余……“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可能不是精神病,公权力却好心地认定她是精神病;杨佳可能是精神病,公权力却草率地认定他不是精神病。”盛开我国大地上的奇葩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壮观了。
一个关键词是“精神病院”——全称似乎应该是“精神病医院”,一个卫生机构。早期精神病患者被视作魔鬼附身,于是就像麻风病人一样被隔离着以免危害社会;后来才有了医疗康复治疗的能力和手段。但在某些奇葩盛开的国度的某些时段,貌似有更多更强的用途:譬如大清洗时期的苏联,“持不同政见者等于精神病患者”,于是一些人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说白了不过是把集中营/死亡营/灭绝营换块不那么显眼的牌子罢了。所有专制统治下的故事都是一脉相承的,历史总是不断的重复着。
法律在精神病患者有没有行为能力(能否作证)、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是否需要强制进医院隔离上的规定模模糊糊,留下了不少可供操作的空间。于是我国冰雪聪明的公仆们继已废止的“收容制度”之后,很高兴的找到了新“武器”。他们可以随意把正常公民绑架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精神病院作为暴力机器,这甚至比收容制度更好用:1、可以用“精神病签定书”来证明对政府的指控无效;2、精神病院可以得到一笔固定的收入,乐于配合;3、精神病院不易逃逸,成为变相的监狱。话说收容制度的废止是孙志刚们的血加上一帮记者们的人身自由换来的。不知道扳倒精神病院的黑幕,还要付出多少代价?
精神病院内部是什么样子?除了莱芜精神病院颇为火爆的虐待病人的照片,这里有一份如果入住精神病院必须和院方签署的免责声明可以看看(见下)。一个正常人进去,强迫服用对神经有巨大危害的精神类药物,被医护人员虐待,还有被其他狂躁型病人伤害的风险(反正就算被打死也没有任何人负责),可以说不死也要脱层皮的。对于不幸被关进去正常人来说,我能想象这是整个世界最绝望黑暗的地方。
全文引用自:如果你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如果你被“送治人”送进了精神病院,你承认你是精神病患者那以后的一切都理所当然;如果你不承认你是精神病患者那是因为作为精神病患者的你无“自知力”。并且,“送治人”可能是你的监护人,也可能是跟你有利益相关的人,诸如跟你争夺家产的配偶、看你不惯的领导、生意上的竞争对手、不愿意你上访的截访人員,甚至是不愿意听到你的言论的“政府”,只要他们愿意承担费用,他们就有可能把你送进精神病院。即使你的监护人认为你没有精神病,想把你弄出去,那也要“经主管医师同意”。我们有大量的实例来证明上述的说法。 精神病院接受病人,都要求送治人签署以下文字,企图豁免医院的责任: 由于精神科治疗的特殊性,患者在住院期间可能发生下述情况: (一)由于精神科的特点,患者入院初期或病情需要入住监护病房或进行保护性约束或需家属陪护。 医院还声明: 如因上述原因而发生任何意外和事故,院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
想起了吕楠的三部曲的第一部《被遗忘的人 – 中国精神病人生存现状》,也是拍摄精神病院。但是吕楠更关注的是精神病人们的精神状态,希望表达精神病患者作为人的尊严。如果吕楠看到精神病院里是一群被政府软禁的正常人……好吧。
2009年的第一篇blog的话题是人的精神问题,嗯,又是一个疯狂的年度。也许比2008更疯狂。话说这个国家整个就是一个大疯人院。在一个有病的国家里,你、我……我们迟早都会得精神病。所以这么这么多种精神病,自己认领一个养成好了。
levi-strauss说精神分析在美国是一种失败,因为精神病的说法本身就是拒绝承认那些与所谓大多数正常人不同的个体的存在合理性